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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诉前证据保全 一企业被罚10万元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16-02-25

题注:温州的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企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更是缺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下面的商报中所报导的这个新闻的案例便是我所作为原告代理人的一个案件,希望对温州的企业有一定的启发。
商报讯(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厉超) 因擅自将诉前证据保全时查封的被控侵权产品关键部件进行更换,瑞安一家公司收到了由温州中院开出的10万元罚单。目前,涉案公司已经缴纳全部罚款。
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温州地区首例因妨碍诉前证据保全而受罚的案例。
今年7月,瑞安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厂)因甲公司所生产的包装机加料装置侵害本厂的实用新型,向温州中院提出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同月30日,温州中院工作人员查封了甲公司位于厂区内的涉案包装机,由于机器体积庞大不便搬运,便将机器留在甲公司厂区。
次日下午,温州中院便接到举报,甲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更换法院证据保全时查封的被控包装机上的加料装置中的量杯。甲公司负责人则辩解称,更换关键部件是为了向客户展示产品。
法院工作人员经查证后,认为甲公司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甲公司负责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有意愿与乙厂达成和解,法院决定对甲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而对妨害诉前证据保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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